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、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

来源:税屋 作者:税屋 人气: 时间:2010-07-28
摘要: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业、养殖业保费收入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,均属于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,实行备案管理。

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、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

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           2010-07-28

 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0]4号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,现对金融机构、保险公司减计收入有关备案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业、养殖业保费收入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,均属于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,实行备案管理。

  二、备案资料报送时间

 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,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底前,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。2009年度的备案事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。

  三、备案报送资料

  (一)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:

  1.《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》;

  2.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。

  (二)保险公司种植业、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:

  1.《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》;

  2.保险公司种植业、养殖业单笔保单保费收入明细表。

  (三)金融机构、保险公司应按《通知》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,将减计收入所需具体证明材料留存企业备查。

  四、备案资料审核

 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备案资料审核后,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,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,并相应追缴税款。

标签: 金融业

相关阅读

    无相关信息

版权声明:

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本网除原创、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,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、立场,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,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!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,如对转载、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(sfd2008@qq.com)联系,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。

排行

税屋网 | 关于我们 | 网站声明 | 联系我们 | 网站纠错

主办单位: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运行维护:《税屋》知识团队    电子营业执照

地址: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

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

  • 服务号

  • 综合订阅号

  • 建安地产号